《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正式实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正式实施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 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 40%, 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 2 /(m 2 ·a) 以上。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   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 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   术要求。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1)燃料的消耗量;2)供热系统的总供热量;3)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4)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5)补水量。

 

       甲类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计量。

 

      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且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应满足节能验收的要求。

 

建筑能源系统应按分类、分区、分项计量数据进行管理;可再生能源系统应进行单独统计。建筑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统计。能耗数据应纳入能耗监督管理系统平台管理。

建筑能耗统计应包括:1)建筑耗电量;2)耗煤量、耗气量或耗油量;3)集中供热耗热量;4)集中供冷耗冷量;5)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对于20000m 2 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实际运行能耗比对制度,并依据比对结果采取相应改进措施。